對於藝人賣買的合約,我方為合約掌權方(賣方)。
上面寫明:
- 若於限定日期內我方還沒有收到藝人的費用,我方有權每星期收取5%利息。
- 所有有關買方的要求必須得到我方同意,否則將視為無效。
- 若買方無理由取消活動,將視為違約,我方將不歸還藝人的所有費用。
- 不能將合約公開,能夠觀看合約的就只有藝人,買方及賣方本人,如違反買方必須支付4000歐元。
目前的情況是:
- 買方沒有限定日期支付藝人費用,并於一星期後以信息提出活動取消(沒有作任何聲明或有效簽名文件,沒有理由)。
- 我方視此情況為無理取消及違反合約。
- 買方在合約進行期間,把合約轉給第三方無關人士參考(買方跟賣方在微信上表明了)
- 買方還沒有付錢。
- 我方將因此事名譽受損。
問題:
- 合約上沒有提出違約後的賠償(違約金),我方能否取得損失賠償,包括藝人費用? |